农村妇女离婚遭遇"净身出户"
“婚姻法解释三”引起公众对青年择偶标准、女性经济独立、性别歧视等诸多问题的讨论,关于农村妇女的财产权利保护却论及不多。笔者认为,新的司法解释未将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等需要解决的问题纳入其中,使农村妇女财产保护面临一些难题。
房产加名基本无望
城市妇女可以在婚前或婚后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然而农村妇女却基本不能。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性和复杂性,始终没有在全国甚至一个地区实现农村房产确权的整齐划一,各地各村实行不同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办理和拥有农村房屋产权证的农户寥寥无几。跟农村房屋密切相关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建房施工批示等权证,在物权属性上无法作为物权凭证,更无法实现增减权属人的证明效力,只能作为以户为单位的土地、建房申请书凭证,阻塞了广大农村妇女通过婚前或婚后协议成为房产共有人的合法途径。
房产归属举证乏力
依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可以确认如下认定依据: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所建,在离婚时就判归男方;如果房子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所建,在离婚时就依法按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婚后建房以及婚前男方建房、婚后双方共同偿还建房款的情况,女方在证明建房时间和出资数额上均存在举证乏力的情形。
一方面,由于女方多从外村嫁入,一旦离婚、丧偶发生财产纠纷时,在物证以及证人证言收集方面存在人际困难。另一方面,农村家庭多由男方掌管大额财务收支,妇女对家庭贡献主要以操持家务、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耕种土地等形式付出,缺乏搜集证据的意识和能力,更不知道申请财产保全等措施,从而给予男方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的机会。
经营收益保障难
土地经营所得是当前很多农民的主要收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如果出嫁妇女在新居住地即婆家所在村(组)分得承包地,那么即使丧失在娘家所在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影响其享有土地权益。但是实际上,大多数离婚、丧偶的农村妇女失婚后会选择返回娘家或外出打工,如果在婆家分得承包地,也大多由其前夫或婆家人耕种,如果娘家的承包地未被收回,也大多通过分家分给兄弟家庭耕种。农村妇女离婚后离开婆家大多只带走生活必需品和孩子,基本无法在房价、原材料飞涨的情况下另购房产,从而导致农村妇女真正意义上的“净身出户”。来源: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