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追寻司法公平迷失人文关爱
“婚姻关系以人身关系为主,婚姻法是以人身关系为主的法律”,这句社会和法学理论研究中老生常谈的经典,在当今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中,似乎成了“过去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带给当今中国社会的冲击波是所有授受者所始料不及的,由此引发了中国亿万家庭对夫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关系之理念的热议。
人们纷纷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咨询、去加名、去办理财产公证,一时间,中国的夫妻和家庭好像都刚刚睡醒似地,意识到家庭生活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对彼此是如此的重要和关键,离开这类财产关系之确认则夫妻关系就可能存在潜在的危机,于是乎“女方吃亏论”、“男子强势论”、“丈母娘失落论”、“婚外小三保护论”、“绝望主妇论”诸论,令不少人弄不清东西南北中。
对此,近日为正视听,新华社记者专就该司法解释的起草理念、利益衡量、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等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和中央民族大学雷明光教授。二位教授均以婚姻法法学领域专家学者的身份对记者的提问作了解答,当然这些解答是法学权威的看法和理论,并不代表我国司法规定,亦不能指导审判实践,二位专家解惑的问题也无法缓解人们因婚姻法新解的误读抑或正读而产生的紧张、焦虑。面对这样的态势,笔者不禁亦随之紧张、焦虑起来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真的就如此脆弱和不堪一击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司法解释(三)实施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司法审判中法官能有个统一标准,增强法官审判纠纷案件时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然而,在司法界进行如此努力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同时,笔者个人认为似乎缺失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人文关注和“敬畏”。人身关系全然不同于财产关系,尤其是在婚姻家庭领域。人们在此类范围内的关系更关乎血缘、亲情、孝悌,这是中国人的文化中更能打动人心的部分。
由此,笔者想到的是:当我们的人民法官在对形形色色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举槌开庭审理的时候,进行法庭调解的时候,乃至最后作出民事判决的时候,有没有考虑过这些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如何平衡呢?审判实务的可操作性与追求法律的公平,不可摆脱中国社会的现实和中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
我们可以很负责任地说: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绝不是财产关系类的“可操作性”,也不是司法审判中法官可以简单依此司法解释就可以“案结事了”的。
因此,审判法官在处理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和家庭财产纠纷案件时,一定要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予以十二分的关注。否则,在处理大量的这类纠纷案件后,遗留给社会和人们的就将是更多的惶惑与猜忌。人们将越来越执着于如何在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中更多地关注和保护自己的财产,人际关系就会逐渐陷入“铜钱的深渊”,人们的心态将变得愈来愈糟糕,长期以往势必对社会风尚和社会心理产生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作者:廖佩娟作者为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