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争父母出资所购房 法院依法分割房产
昨日,铜山区法院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一起离婚案件作出裁决,依法分割了双方房产。
本案的原告陈女士曾于去年9月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她与丈夫仍有和好的可能,遂驳回了她的起诉请求。8个月后,陈女士再次将丈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提出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包括一套位于铜山区某镇的房屋和一套位于我市市区的房屋,以及丈夫的住房公积金47942元。
男方同意离婚,但对其中一套房产的归属提出了异议。被告认为,市区的房产虽是在婚后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由其父母出资支付的首付并偿还贷款,妻子要求分割这套房子没有道理,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得到法院的确认。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被告名下的市区房产一套,法院认定系被告父母赠与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同时认为,对于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铜山区某镇房产,双方确认价值为15万元,从考虑照顾妇女、子女的利益出发,确定该套房屋由原告陈女士所有。原告给付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折款65000元。
对于陈女士分割被告住房公积金47942元的要求,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铜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铜山区某镇住房一套归原告陈女士所有,陈女士给付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折款65000元;被告的公积金47942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给付原告23941元;上述两项折抵后由原告陈女士实际给付被告共同财产折款41059元;驳回陈女士其他诉讼请求。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