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 >> 文章正文
调解离婚未获抚养权 私自带走孩子遭起诉【上海离婚后抚养权纠纷律师咨询网】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  阅读:

调解离婚未获抚养权 私自带走孩子遭起诉【上海离婚后抚养权纠纷律师咨询网】

    六年前,原告徐某(女)与被告何某(男)自愿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暂由原告抚养。然而,在201112月,被告前往原告的住处,私自将婚生子带回自己身边抚养。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坚决不让婚生子重回原告处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原告。笔者109日获悉,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原、被告的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3月登记结婚,20001月生育婚生子。20066月,原、被告经修水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暂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的抚养问题由双方日后另行协商。离婚后,婚生子一直随原告在深圳生活至今。被告因一直在各地务工,没有探望过婚生子。2010年被告回修水定居后,找到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讼中,婚生子当庭表示其已习惯随母亲生活,并要求由母亲抚养。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子女抚养问题,应根据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被告离婚后四处务工,居无定所,且一直不去探望婚生子,被告的生活状态及其行为均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被告虽称已定居修水,但婚生子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且婚生子亦当庭表示愿随原告生活,因而可以认为其已习惯随原告生活。而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原告有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形,因此,不改变婚生子的现有抚养状态,由原告继续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故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江南都市网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