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离婚未获抚养权 私自带走孩子遭起诉【上海离婚后抚养权纠纷律师咨询网】?xml:namespace>
六年前,原告徐某(女)与被告何某(男)自愿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暂由原告抚养。然而,在2011年12月,被告前往原告的住处,私自将婚生子带回自己身边抚养。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坚决不让婚生子重回原告处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原告。笔者10月9日获悉,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原、被告的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3月登记结婚,2000年1月生育婚生子。2006年6月,原、被告经修水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暂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的抚养问题由双方日后另行协商。离婚后,婚生子一直随原告在深圳生活至今。被告因一直在各地务工,没有探望过婚生子。2010年被告回修水定居后,找到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讼中,婚生子当庭表示其已习惯随母亲生活,并要求由母亲抚养。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子女抚养问题,应根据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被告离婚后四处务工,居无定所,且一直不去探望婚生子,被告的生活状态及其行为均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被告虽称已定居修水,但婚生子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且婚生子亦当庭表示愿随原告生活,因而可以认为其已习惯随原告生活。而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原告有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形,因此,不改变婚生子的现有抚养状态,由原告继续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故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江南都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