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方女士于1996年6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同年10月份确定恋爱关系。1997年3月,
双方共同购买了松江亭林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134平方米,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为共同共有。购房总价为40万元,其中首付款10万元,由方女士支付1万元,李先生支付9万
元。余款由双方申请贷款支付,包括商业贷款20万元,公积金贷款10万元。
1998年6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10月举行仪式,2000年8月生育一子。2010年,方女士
以双方处事方式不一、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先生同意离婚。双方确定孩子
与方女士共同生活,每月由李先生支付生活费1000元。但对于共同购买的房产价值和分割意
见无法达成一致。此时的商业贷款已还清,公积金贷款还有6万元未还。法院委托评估公司
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公司确定该房屋现有价值为190万元,装修价值4万元。
方女士诉称,该房屋虽然是婚前购买,出资比例有所不同,但争议房屋是为结婚使用,
是共同购置、共同使用的,产权证上登记的也是共同共有,具有公示效力。因此,该房屋应
当属于共同财产,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债务共同承担。
李先生辩称,根据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原则,男方婚前购房时出资多于方女士,分割
房屋财产时应按比例进行,或者扣除各自出资后再进行分割。李先生同时要求得到房屋的所
有权,并对女方进行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在婚前购房且有出资不同的情况,但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
不能在分割时考虑扣除各自的出资,也不应按照出资的比例进行分割。经判决,方女士支付
李先生房屋折价款95万元整,房屋归方女士所有。
离婚律师评案:本案主要涉及我国房屋的登记制度。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的产权证上明
确为共同共有,那么原则上就是一人一半。另外,要考虑孩子应当有一个长期稳定的学习和
生活居所,故房屋归女方所有的判决是比较恰当的。
(参考资料来源:劳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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