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被告拒不出庭应诉 法院查明事实仍然能判决离婚?xml:namespace>
被告黄某(女)拒签法律文书,拒绝出庭应诉的行为并不能阻止其与原告韦某的婚姻走向破灭。今年4月12日,原告以与被告分居多年感情破裂无法和好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该案后,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黄某时,黄某认为只要不签收法院的法律文书和拒绝出庭应诉,就可以阻止法院判决其和原告离婚,经反复释明仍拒绝签收。本院依法将法律文书留置送达给被告后,在原定时间开庭,被告拒不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原来,原告韦某和被告黄某按农村习俗于1984年正月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此后,一直未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共育有2个子女,均已成年。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因此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觉得无法和被告生活下去,遂于2003年元月,离开被告外出打工,不再与被告联系,双方因此分居已达7年之久。审理本案的合议庭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处理属事实婚姻的离婚案件时,首先调解,调解失败的,需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属事实婚姻关系,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达7年之久,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和好,已经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因此,法院在单方对原告调解失败后,遂作出准予原告韦某和被告黄某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