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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丈夫恶意转移房产 妻子如何将其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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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  阅读:

【上海离婚律师】丈夫恶意转移房产 妻子如何将其追回 

案情:

    2002年7月,原告与被告一登记结婚。同年10月购买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房屋一套,总价80余万元。产权登记在原告丈夫被告一名下。2006年9 月,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转让给被告二,价款为160余万元。产权也办理了过户,登记在了被告二名下。且被告二向中国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原告对自己丈夫买卖房屋的事实根本不清楚,直到2007年10月,原告才得知这一事实,于是找到了专业离婚律师,寻求帮助。通过原告的介绍,离婚律师得知两被告原系同事,后发展为不正当关系,现原告已经提起了离婚诉讼。

庭审:

被告一辩称: 

    两被告在办理所有房产手续中均没有违法违规的不正当交易。在整个过程中原告是知情的,被告一也与原告协商过。且房产证是原告保管,如果其不清楚,不会将房产证交给被告一。 

被告二辩称: 

    两被告买卖房屋的全部材料均经行政部门审核,并颁发了产权证,是有效的。被告二在看房时,原告也在系争房屋内,其并未提出异议。 

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 

    1、讼争房屋系婚后购买,虽然登记于被告一一人名下,但是仍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一没有权利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卖房; 

    2、二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对于原告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和正在诉讼离婚的事实完全知晓,也知道出售的房屋是原告与被告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被告二不能构成系争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善意第三人; 

    首先,房屋已经过户至被告二名下后,原告仍然居住至今,不符合常理; 

    其次,《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中被告二所留的住址已经为系争房屋的地址; 

    再次,两被告买卖房屋未经过中介,两被告又拿不出证据证明是原告同意的。 

    3、二被告的恶意串通行为,系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院支持了专业离婚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归还贷款注销抵押权后将产权过户于被告一名下。 被告二不服判决,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律师网)

    

    免责声明:除来源署名为上海离婚律师网稿件外,本文为网站转载稿件,内容与上海离婚律师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上海离婚律师网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 杜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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