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过程中 丈夫悄悄卖房转移财产
一名男子在收到离婚起诉状当天,将一处房产低价办理了过户手续。芝罘区法院认定这种行为是转移财产,并且认为他对离婚有过错,最终将抚养权和涉案的另一处房产全部判给女方。
2011年2月,妻子高女士将丈夫刘先生告上法庭,起诉离婚,夫妻双方都是40岁左右,有两套房产和三辆汽车。刘先生在收到离婚起诉状当天,将其中一套房产以20多万元的价格便宜卖了,除了偿还7万多元购车贷款外,剩下的16万余元去向不明。
在法庭上,刘先生找来三个朋友当证人,证明剩下的钱还债了,但被法官一一拆穿,三个证人的证言都不可信。法院最后认定刘先生是转移财产。
高女士说,他的丈夫刘先生平时很少回家,是刘先生的过错导致离婚。高女士提供了刘某写的保证书、一些录音等证据。但是对于证据,刘先生要么不承认,要么说是做生意的需要。
芝罘区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本案中高女士提供的保证书、录音材料等一系列证据,可以证明刘先生对双方离婚是有过错的,而且刘先生在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财产。
办案法官说,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孩子明确表示愿随母亲一起生活,考虑到孩子由女方抚育,所以法院判决本案中涉及的另一处房产全部归原告所有,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其他财产,法院将汽车判给了刘先生,刘先生则要支付给高女士15万元。参考资料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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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 杜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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