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说法:一方私自处理财产该怎么办
案情回放
张晶与丈夫林桐在大学毕业后共同创业,经过一番打拼后,两个人闯过了风雨飘摇的难关,公司逐步走向了稳定。看着已经渐渐走上正轨的公司,张晶很是欣慰,她放心地把公司的一切事务都交给了丈夫打理,自己则安心地退居二线,回到家中为要孩子作准备,也好负责丈夫的生活起居以及家中的日常生活。刚开始时,这种“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确实给张晶带来了很多的欢乐,她感觉到了从未有过的幸福。
随着时间的推移,儿子出世了,更是为他们这个小家带来了很多的欢声笑语。张晶在收获快乐的同时,觉得自己当初毅然回家相夫教子的决定是正确的,也是很值得的!她天真地以为,这样的生活会一直持续下去,自己这一辈子都会如此的幸福甜蜜。直到有一天,家里的宝马车不翼而飞,张晶才感觉到了事情的不对劲。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张晶发现丈夫回家时不再开自己心爱的宝马车了,一直是一辆黑色的奥迪,为此张晶感到很奇怪。这天,张晶问丈夫:“林桐,咱家的宝马车呢?怎么最近一段时间没见你开啊?”面对张晶的问话,林桐似乎显得有点儿紧张,他怔了一下说:“哎!我正在考虑要不要给你说这事呢!宝马前一段时间在单位附近丢了,我怕你担心,所以就没敢告诉你……”听了林桐的话,张晶惊呆了:“什么?丢了?那你报警了吗?警察怎么说?”林桐告诉张晶说:“已经报警了,相信警察很快会查获的。”痛失宝马的事情,张晶一下子还真有点儿接受不了,想想自己的心爱之物忽然间就没了,怎能不难过呢?
为了能够早日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晶有效地利用起了家里的网络,可她上网一查却发现,自己的宝马车并没有换牌照,最近还有违章记录,只是车主已经不再是丈夫了,而是一个名叫王菁的女人。这是怎么回事?难道是她买了赃车?张晶一时想不明白,于是她赶紧地就报了警。经过警察的参与,事情最终大白于天下。
原来,王菁并不是买的赃车,事实是自己的丈夫自愿把自己心爱的宝马赠与了这个叫王菁的女人。到此时,张晶才明白,丈夫之前所谓的应酬,其实都是他在外面鬼混的借口,他早已背着自己夜夜笙歌、纸醉金迷了。他不仅背叛了自己,还将自己的心爱之物送给了别的女人,张晶真是伤心欲绝啊!
面对张晶的痛哭流涕,林桐解释说,其实自己是在一次醉酒之后进入王菁的圈套的。王菁是林桐的一个大客户的秘书,一次,林桐在与客户应酬时喝多了,醒来后却发现自己与王菁睡在了一起,王菁当时要挟林桐让他补偿自己,否则就把他们之间的事告诉张晶,林桐无奈之下只好答应把宝马车送给王菁,王菁才没再说什么。所以他们就去办了过户手续,之后宝马车就归王菁所有了。
听了林桐的话,张晶原谅了他,可她就是咽不下这口气,该怎么办呢?难道自己的财产就这样白白送给别人了吗?哪有这样的道理!正当张晶犯愁之际,林桐告诉她,其实这些日子以来自己一直在想办法要回宝马车,但苦于没有王菁要挟自己赠与她车的证据,所以没有办法将其起诉。听到“起诉”二字,张晶猛然想到了她的一个律师朋友,于是她赶紧拨通了朋友的电话,在咨询律师后,张晶笑了,因为她已经有了要回宝马车的十足把握。
第二天一早,张晶就委托律师将丈夫林桐和王菁告上了法庭,以林桐未经自己同意就擅自处理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王菁返回自己的宝马车。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宝马车是张晶与林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丈夫的林桐没有经妻子同意就擅自赠与他人是无效的。故判决王菁返还宝马车。
离婚律师说法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且《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即便只是一方出资的,也属于共同财产,如未经双方协商同意,谁也不得擅自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所以,本案中林桐未经妻子张晶同意私自将自家的宝马车赠送他人的行为是无效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读者朋友:一、如果婚前个人财产较多,最好能够在婚前办理财产公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在婚后取得财产,要注意保存购置财产的各种票据、合同及证件,以便对家中财产做到心中有数。对于全职太太,还需要关注一下企业的经营状况或投资行为,尽量掌握家中财权,以免对方隐瞒财产。参考资料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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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 杜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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