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离婚时可否要求女方返还订婚彩礼
读者程先生咨询:他和徐女士经人介绍认识,经双方家长商量于2010年8月18日按义乌风俗习惯订婚,徐女士收男方彩礼10万元人民币。2010年10月10日,两人登记结婚,后生活在一起。2010年底,因和妻子性格不和,准备离婚。这10万元彩礼能否要求女方退回?
解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当中,程男和徐女显然已经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况,除非程男有证据证明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参考资料来源:义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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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 杜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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