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久可以离婚
一、是否一定要等到分居两年才能离婚?
很多人存在这样的错误认识,"夫妻双方必须分居满两年才能够离婚". "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是法律列举的一系列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中的一种,如果有证据能够双方之间符合其他的法定情形,就没有必要等到分居满两年才提出离婚。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标准抽象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我国《婚姻法》针对夫妻离婚并没有分居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夫妻是否已经分居不是离婚必要条件。
但由于这一抽象的标准在实际审理案件上不太好操作,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对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准确的把握,所以法律又具体列举了一系列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便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相对正确的认定感情是否破裂。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怎样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2、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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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 杜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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