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律师 >> 文章正文
新婚姻法婚后房产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 新婚姻法房产规定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咨询 139 1722 7080  阅读:

新婚姻法婚后房产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 新婚姻法房产规定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规定

1、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婚姻法第12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婚姻法第17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婚姻法第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解释、新婚姻法房产全文、婚姻法对房产的规定

1、婚姻法第19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2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3、婚姻法第39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新婚姻法房产分配、新婚姻法房产分割其他相关问题

1、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

 

2、新婚姻法婚后房产归属

 

3、婚后房产证写谁的名字

 

4、离婚房产如何过户

 

5、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6、婚前房产如何分割

 

免责声明:除来源署名为上海离婚律师网稿件外,本文为网站转载稿件,内容与上海离婚律师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上海离婚律师网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 杜黄海)

上海离婚律师,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上海婚姻律师http://www.hunyinfa021.com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