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望权纠纷】男子离婚后见不到儿子 法院调解每季度可行使一次探望权
离婚后,看望儿子却遭到前妻及其家人的百般阻挠。李某很是无奈,今年4月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子女探望权。17日,经丰县法院调解,李某每季度都能探望儿子一次。
2011年10月,李某与刘某经丰县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商定,婚生子小强随母亲刘某生活,李某不负担抚养费。可自二人离婚后,刘某对儿子小强的活动控制很严,上学、外出都是车接车送,李某无法接近小强。李某多次去看望儿子均受到刘某及其家人的百般阻挠,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刘某及其家人认为,既然孩子的抚养费没让李某拿,孩子和李某就相当于没关系了。而李某则认为,孩子和自己有血缘关系,自己见孩子是天经地义。2012年3月,李某再次提出从4月起,每月与儿子小强共度周末一次;暑假期间,由他与小强共同生活半个月。对李某的请求,刘某不予理睬,更不可能同意儿子与李某共同生活。李某认为刘某侵犯了自己对儿子的探望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诉求,并耐心的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积极做调解工作。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与不同其生活的子女相聚、交往的权利,它是对监护权不能直接行使的一种补充或救济。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是承认离婚父母对由一方抚养的子女享有探望权的。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5月17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可以于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探望小强,并从2012年5月17日起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小强生活补助费200元,至小强年满18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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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 杜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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