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要求另一方增加子女的抚养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
刘女士咨询:
2004年3月,我与前夫张某协议离婚,3岁的女儿由我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到女儿18周岁止。协议签订后,张某按协议履行给付女儿抚养费的义务。随着女儿年龄的增长,生活的实际费用不断增加,当初约定的抚养费根本不够支付孩子的生活费。我也下岗在家没有稳定的收入,张某现在每月稳定收入为4000元。因此,我多次找张某商量增加抚养费,张某以两人已经达成了协议就应按协议履行为由,不同意增加抚养费。请问:我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离婚律师观点:
你提出让你前夫张某增加女儿抚养费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可以找张某协商增加抚养费;协商不成,你可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适当增加抚养费。你前夫张某的说法不成立,虽然离婚协议有约定,但不影响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从现实生活看,子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1)物价调整,原定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正常生活需要;(2)子女升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的数额;(3)子女患病,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4)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增加,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
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应给付抚育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由此可见,你们原协议约定的300元根本不够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张某每月收入4000元,其应支付给女儿的抚养费为800—1200元。你可以按照这个标准要求你前夫张某增加女儿抚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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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 杜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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