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时照样能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外情维权案例三
陈某(男)与黎某(女)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陈某设立了一家公司,当起了老板。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陈某也越来越忙,根本无法顾及家庭,于是他提出让黎某辞职,专心在家照顾小孩和打理家务,黎某觉得反正丈夫会赚钱,自己不工作也没关系,于是安心当起了“全职太太”。2007年,陈某开始经常夜不归宿,对黎某和小孩漠不关心,为此双方发生争吵。2008年黎某向陈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婚后的共同财产:三套商品房、两辆汽车、20万元银行存款及公司的股权。陈某不同意,认为婚后所有财产都是他创造的,黎某没有任何收入,不能分割这些财产。为此,双方闹上法庭。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为各自所有的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陈某和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名下的公司股权及婚后购置的财产都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黎某有权平等分割,不能因黎某没有收入而剥夺她对双方共同财产的享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