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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如何离婚? 宋代赋予妇女一定离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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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咨询: 139 1722 7080  阅读:

古代人如何离婚? 宋代赋予妇女一定离婚权

  古代婚姻关系的解除 

 

    在中国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环境下,婚姻解除的决定权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休妻一词即代表了离婚的意思。西周时期建立的七出三不去就是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解除婚姻的制度。《仪礼·丧服》中载七出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女子出嫁时尚有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与更三年丧——为公婆守孝三年,已尽子女之道;前贫贱后富贵——这种情况妻子对夫家有德,不能背德而弃。可见,女子对于婚姻的解除完全没有发言权,只能被动接受。而三不去在程度上对男子随意休妻进行了限制,体现了对宗法伦理秩序的维护,对于稳定婚姻关系具有积极意义。七出三不去对后世各朝婚姻解除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颇为深远,各朝在这一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出符合时代特色的婚姻解除制度。 

 

    按秦制,不仅婚姻的缔结需要官府登记,而且婚姻的解除也必须到官府登记,得到官府的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受到处罚。秦律中婚姻制度的特点在于,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如秦律一方面要求妻子忠于丈夫,另一方面也规定丈夫通奸有罪。 

 

 

    两汉时期婚姻关系立法中将男尊女卑的理念发挥到了极致,不仅遵循七出三不去的休妻原则,而且公婆及丈夫均可以各种理由抛弃妻子,而即使丈夫有十分恶劣的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更有甚者,妻子通奸处死刑,丈夫通奸却只处一般刑罚即可。 

 

    唐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仍遵循七出三不去的原则,但是出现了允许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的和离制度和由官府判决离婚的断离制度。当出现义绝的条件,即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义绝的条件对于夫妻而言并不平等,明显偏袒夫家,对妻的要求更严而赋予夫较大的权力,体现了唐律对夫权的维护,目的在于建立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封建家庭秩序。而本应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婚姻关系,不但家长有权解除,国家也强制干涉以代替私人自治,甚至动用刑罚手段来处罚。封建伦理是离婚的法定标准,直接决定着婚姻的存亡,即使当事人不愿意也必须离异,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宋代赋予妇女一定的离婚权,丈夫外出三年不归、逼妻子为娼或出卖妻子人身、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或被处以其他刑罚而移乡编管,其妻可以离婚。宋代已婚妇女的法定离婚权之规定,赋予了作为封建社会弱势群体的妇女维护自己婚姻完整的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马元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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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 杜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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