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案”:丈夫出轨 妻子“无缘”房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施行以来,北京、南京、浙江宁波等地已先后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例案件,其中多案涉及人们最关注的离婚后房产分割问题。
南京:丈夫出轨 妻子“无缘”房产
据8月29日《江南都市报》报道,8月8日星期一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解释(三)开始施行,于是那套婚房的产权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朱女士突然收到“小三”发来的短信,对方称已怀上高先生的孩子,且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希望朱女士主动和高先生离婚。
理亏的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忍了下来。但她怀孕后,高先生再次出轨。
朱女士彻底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继而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而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
开庭时,高先生的父亲坦言,当时买房时没有特别指明将房产送给儿子。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判决,本计划放一周时间给原、被告双方再考虑一下,如果有和好或者调解的可能性最好。
没想到的是,就在这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即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婚姻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实施。
高先生向其律师发短信称:“请转告朱某,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免责声明:除来源署名为上海离婚律师网稿件外,本文为网站转载稿件,内容与上海离婚律师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上海离婚律师网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 杜黄海)
上海离婚律师,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上海婚姻律师http://www.hunyinfa02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