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送给情人、二奶,妻子能否要回
原来这对关系还算不错的夫妻是自恋爱,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俩人在一起做买卖,生意挺火,收入颇丰,是一个令人羡慕的小家庭。结婚多年俩人有了不少的积蓄,可能就是因为衣食无忧了,丈夫的心也开始不安分了。就在一次聚会上,丈夫与一位年轻貌美的女士一见钟情,从此这对夫妻的关系就急转直下了。
为了博得情人的欢心,丈夫非常大方地送给了情人一辆小轿车。这让妻子不能容忍!因为买车的十几万,丈夫用的竟是她的钱!一气之下,妻子将丈夫和情人告上法庭,坚决
要求他们返还属于她的十几万元。在法庭上妻子委屈地说,这十几万块钱应该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论谁都不能单独随意处分。而丈夫也不和我商量,拿家里的钱,就十几万十几万的送人,就跟没我这个人似的,家里的钱他想拿多少就多少,他想给谁就给谁,这绝对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们做买卖不太缺钱不假,但也不能随便就十几万的白送人啊?再说了,就这样破坏我们家庭的女人,我恨还恨不过来呢,还给她钱,门都没有。这钱她怎么拿走的,
就得怎么给我退回来,给谁也不能给她呀。这钱我要不要回来,这事绝对没完。
成了被告,丈夫还在不断地狡辩:她说这钱是她的,哪写着呢?我们还没有离婚呢,日子还在一起过,家里的东西就难分得清你我。她说这钱是她的,我还说这钱是我的呢?我是从家里拿了钱,但拿的是我的那一份。她不是说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那共同财产就有我的一份吧。我处置我的一份关她什么事,她管得着吗?反正钱我已经拿走了,车也买了开上了,现在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她爱怎么着就怎么着吧,反正这钱我不能退,我自己的钱
我用得着退吗?受退给谁呀?
律师在办理这起返还财物纠纷案时认为,本案涉及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也就是说,在没有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丈夫对夫妄财产没有处分权。一方如擅自进行了处分,该处分行为就应该是无效的。本案中,丈夫的情人虽然不知道丈夫已经结婚的事实,但其接受其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因这十几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丈夫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情人的行为,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丈夫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妻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丈夫的情人予以返还。因此,妻子要求丈夫的情人退还这买车的十几万元,有法律依据,其必须予以退还。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这十几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丈夫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情人的行为,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丈夫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妻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丈夫的情人予以返还。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丈夫的情人返还十几万财产,这笔钱终于又回到了妻子的手中。
本案律师提示:
要情人不要妻子,社会道德舆论要诛之。拿妻子的钱博情人一笑,法律要诛之。想趁妻子还没有离婚,就把共同财产往情人那送,法绰不认同。十几万怎么拿走的,还得怎么乖乖的送回来,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人心的向背。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
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