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屋赠女儿 男方变卦上诉索要房产
两口子离婚后,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仍然住在一起。就这样居住半年后,男方突然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搬离,并在庭上出示了一份女方同意的协议书复印件。不过这份复印件,却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同。
卢某与朱某结婚已有18年了,但从2010年11月开始,两人的关系开始逐渐转淡。据朱某称,卢某外面有了情人。2011年5月,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名下共有的位于马王乡朵力名都的房屋,不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是等女儿满18岁以后,转到女儿的名下,归女儿所有。 同时夫妻俩还约定,双方在房产过户前,都可以在房屋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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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人意想不到是,2011年4月,卢某突然提出,要求朱某搬出房屋。朱某不同意,随后卢某将妻子告到法院。在庭审中,卢某拿出一份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签订日期是2012年3月18日,上面写着房屋产权归卢某所有,卢某补偿给朱某房屋补偿14万元。同时落款处还有卢某和朱某两人签名。朱某当庭否认,认为这份协议书是假的,自己根本没有做过这样一份协议。
而法院要求卢某出示原件,但卢某称原件已经被朱某销毁,自己无法拿出原件出来。朱某辩解称,其实卢某和其情人,一直想将房屋据为己有。将她和女儿赶出去。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和朱某在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按约执行。
按协议约定,房屋已赠与女儿,两人对该房屋的处理,均不得以损害未成年女儿的财产利益为前提。现卢某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依据双方新达成的协议。要求朱某搬离所住房屋,又未能提供该协议书的原件,故对卢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7月2日大渡口法院依法一审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重庆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