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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 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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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咨询: 139 1722 7080  阅读:

离婚女方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 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周一 625日 丽水遂昌法院  

 

  结婚那年,他26岁,她18岁。今年离婚,他31岁,她23岁,儿子已5岁。

 

  我同意离婚,但是他必须支付给我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生育费共计2万元整!小红说。

 

  2005年,小红和陈亮通过网络相识后,到衢州与陈亮同居。

 

  第一次发现自己怀孕,由于年龄太小,小红不得不打掉了孩子。

 

  2007年,小红又怀孕了,这一次为了能够生下宝宝,他俩办了假证,领出了结婚证,并办理了生育证明。同年7月,儿子小毅出生。

 

  然而,20086月,小红便外出打工。

 

  之后,陈亮曾多次电话联系小红,劝她回家,均无果。今年4月,陈亮诉至法院,要求与小红离婚,并提出,儿子小毅随他共同生活,不需要小红支付抚养费。

 

  记者郭婧:自己都还是个孩子,怎么能当好妈?

 

  承办人吴法官:对于陈亮的诉请,法院尊重其意愿予以支持。对于小红要求的青春损失费生育费等于法无据,不予以支持。 浙江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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