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方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 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周一 6月25日 丽水遂昌法院
结婚那年,他26岁,她18岁。今年离婚,他31岁,她23岁,儿子已5岁。
“我同意离婚,但是他必须支付给我‘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生育费’共计2万元整!”小红说。
2005年,小红和陈亮通过网络相识后,到衢州与陈亮同居。
第一次发现自己怀孕,由于年龄太小,小红不得不打掉了孩子。
2007年,小红又怀孕了,这一次为了能够生下宝宝,他俩办了假证,领出了结婚证,并办理了生育证明。同年7月,儿子小毅出生。
然而,2008年6月,小红便外出打工。
之后,陈亮曾多次电话联系小红,劝她回家,均无果。今年4月,陈亮诉至法院,要求与小红离婚,并提出,儿子小毅随他共同生活,不需要小红支付抚养费。
记者郭婧:自己都还是个孩子,怎么能当好妈?
承办人吴法官:对于陈亮的诉请,法院尊重其意愿予以支持。对于小红要求的“青春损失费”、“生育费”等于法无据,不予以支持。 浙江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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