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 人身综合意外保险理赔金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六年后,她患了肾炎,无法生育。夫妻两人决定离婚,却为房屋等婚后财产如何分割闹上了法庭,医疗保险理赔金的权属问题更是成了他们争论的焦点。治疗时的费用夫妻共同承担,离婚了,因病取得的保险理赔金该如何分配?近日,在宁波北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案件调解。
小马和阿金是大学同学,两人上学时便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后双双来到北仑,进了同一家公司工作。六年前,两人登记结婚,这段圆满的感情着实令人羡慕不已。
天有不测风云。去年,小马被查出患有肾炎,需要进行肾移植手术。年底,经历了保守治疗、透析治疗等一系列复杂治疗过程后,小马成功进行了手术,从她的母亲处获得了一个宝贵的肾脏。
这场疾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和感情伤害都让人有些难以应对,术后半年,两人的婚姻就基本算是走到了尽头。两人婚后未生育,因此离婚的矛盾便主要集中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上。
针对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两人并无太大争议。争论的焦点,渐渐汇集在了保险理赔金上。原来,小马和阿金所在的公司为每名员工参保了人身综合意外保险,对员工的意外身故、疾病身故、重大疾病等项目进行投保。手术后,小马因此取得了该项人身综合意外保险中的重大疾病责任险理赔金,金额达10万元整。
阿金认为,婚姻法对“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情形中,并未明确包含保险理赔金这一内容,理赔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各半分割。他认为,重大疾病责任险理赔金的用途,应该是用于保险人支付因疾病和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为被保险人在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避免被保险人的家庭陷入经济困境的,
“治病的医疗费都是我们夫妻一起出的,那保险赔的钱也应该是共同财产”,阿金如是说。
小马则认为,自己参保的保险明确规定受益人为本人,是为其今后的生活提供保障的,不是用来支付此前的治疗费用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阿金一方认为,“身体受到伤害”应指因受他人不法侵害所造成的伤害。小马一方持相反观点。
法官审理认为,小马取得的保险理赔金10万元基于人身综合意外保险中的重大疾病责任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有人身依附性,因此小马的身体才是这一保险的标的。因病菌的侵入,造成其身体受到伤害,应该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范畴,小马因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终,小马和阿金和平分手。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房子归小马所有,小马为此找补阿金一半的房屋差价款,尚未报销的医疗费用、取得的医疗保险理赔金,均归小马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