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分割原则与考虑因素
(1)常用分割方法
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采用均等分割,即夫妻双方各分一半,分割夫妻共有财产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①实物分割
在不影响共同财产的使用价值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割,如粮食、现金等财产的分割。
②价金分割
将共同财产变卖,对变卖所得价金予以分割。一般在共同所有的财产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将会降低或者消失的情况下,才进行价金分割,如一辆车、一幅珍贵的美术作品等财产。
③价格补偿
对于不能进行实物分割,而夫妻一方愿意取得的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价,取得共有财产,而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如夫妻共有的汽车,一方愿意今后长期使用,那么就不必变卖,而由这_方取得汽车并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2)常见考虑因素
此处列出人民法院在判决分割离婚财产通常会具体考虑的因素,以作参考:
①考虑物品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财产特别是生产资料不宜分割,否则将损害财产的效用或者经济价值,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同时对双方都没好处。因此对不宜分割的财产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分割。
②考虑当事人学习和工作的需要
夫妻一方在学习或工作上对某项物品有特殊需要的,可以优先考虑该物品分给这一方;如果双方都需要,则考虑哪一方更需要。如双方共有一架佳能专业级数码相机,因男方是个记者,工作中经常需要拍照,故将相机分给男方,女方能够分得其他财产;再如,有一架珠江牌钢琴,双方都想要,因女方抚养的女儿酷爱音乐正在学琴,所以分给女方所有。
③考虑生活的需要
对一些家庭生活物品,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合情合理地分割。如有一方女当事人离婚时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经常接触水会引起关节疼痛,请求将共有的一台全自动洗衣机分给自己,法院认为这一要求合理,故将洗衣机分给她。另有一方男当事人工作单位离住处较远,女方住处离单位近,考虑男方生活需要,故将共有的一辆摩托车分给他。
④适当考虑财产来源
对一些特定物品,如与人身关系密切并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奖品等,可以根据物品来源,分给获得一方所有。其他一些共同物品,如果没有特别实际需要,也可以考虑财产来源分割。北京离婚律师指出例如,某男继承了一批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善本古籍书,离婚时男女双方虽都不是因工作学习的需要,却都想要,考虑这批古书是男方继承来的,故分给男方。
⑤合理分割、合理作价
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尽可能合理。多数物品都有个新旧程度,有的物品还随物价变动而升值或贬值。因此,对分割的物品要合理作价。如果因物品不可分,由一方所有,则应该在其他方面给予另一方补偿;如果一方实际取得物品的价值高于对方,应该在钱款等项目上少分,没有现款可分的,也可以作价补偿给对方。
至此,以上部分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主要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了介绍。接下来的部分将就着力于实际操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