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一方有条件同意离婚
案情:
本案原告叶永波与张秀珍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原、被告在外经营,子女出生后一直在原告家由原告父母照顾。夫妻共同财产有商品房一套(价值约50万元),原告叶永波经营电动车行一间(投入约3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有购房时所欠银行按揭约30万元。近两年原、被告因分居两地,双方缺少沟通等各方面问题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秀珍辩称:原告若同意一次性给付被告60万元人民币,且两个子女都跟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两个子女抚养费1000元,则被告同意离婚。
分歧:
离婚案件中,类似本案的被告提出条件,原告满足后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不在少数。当被告所提出的条件无法满足而无法调解时,如何认定一方有条件同意离婚对于案件的判决至关重要。一般可作如下三种理解:
一、视为不同意离婚
离婚案件中,即便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若是起诉到法庭,被告一般也是赌着怒气来应诉的,特别是农村,和和气气摆证据讲道理的,可谓凤毛麟角。有的案件当事人本就家徒四壁,若一方动则提出十万八万的要求,可以说是“不可能实现的”条件。因此对于一方提出条件而对方不予满足的,应视为不同意离婚。
二、视为同意离婚
从《婚姻法》及三部婚姻法解释的立法精神看,婚姻虽与财产密不可分,但应以感情为基础。法庭是个严肃的地方,庭审中任何人均应考虑自身言行的后果,若一方有条件同意离婚,应将其所提出的条件与同意离婚分解为两个意见。对于离婚的意见视为同意离婚,至于其所提的条件,若属离婚案件中应予处理的子女抚养或财产债务分割方面,则予以处理,否则告知其另案起诉。
三、应从个案区分是否同意离婚
从本案来看,被告张某提出的财产部分条件,虽过高,但诉讼中任何人均不可能提出对自己不利的条件,对于原、被告的家庭条件而言,该部分条件并非完全不可能实现。由此观之,被告是同意离婚的,其不过是要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从子女抚养的条件来看,若被告张某明知原告叶某同意两个子女均跟随被告,则该条件亦是可能实现的;反之,则不可能实现,因为子女有两个,同时双方均有抚养能力,事实上原告叶某是无论如何要抚养其中一个,因此若被告张某一再坚持要抚养两个子女才同意离婚的,可视为其不同意离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从多年的审判经验来看,离婚案件中,因家庭矛盾,一方“赌气”地提出条件“同意离婚”并不在少数,简单的认定同意离婚或可能拆散尚未破裂的家庭。而简单地认定为不同意离婚,亦有不妥之处,对于确已破裂的家庭如果认定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会增加其诉累,也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离婚案件中,若原、被告均同意离婚,若还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一般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的,因此如何认定一方提出的有条件同意离婚,对于案件的审理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作者:欧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