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法院首次尝试家暴离婚“人身安全保护令”?xml:namespace>
就在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和其美籍妻子Kim的离婚案第三次开庭时,Kim曾在法庭外告诉记者,她已在美国申请“紧急保护令”,要求对李阳与她和孩子们的接触做出限制。“一个打老婆的男人,在美国是不被允许见孩子的。”Kim说。也许很快,Kim也可以向中国的法院提出相关的请求。
今后,在顺义法院进行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如果遭遇家庭暴力威胁,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今天上午,顺义法院正式启动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试点工作,该项试点由顺义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批准,这在全市法院尚属首家。
据悉,试点工作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发布《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进行,该《指南》已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指南》一大的亮点在于规定了离婚诉讼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保护离婚诉讼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
另外,根据此次试点的规定,涉家暴的离婚案件将适用优势证据标准,被告无反证可推定为家庭暴力加害人。家暴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在离婚诉讼中可分得7成以上财产。
今昔
遭家暴可申请“保护”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已经分居,但是因为进入到诉讼程序,夫妻二人不可避免地会再次接触,这就有可能使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重新置于另一方的威胁之中。
2009年10月,刘女士认识了比自己小近20岁的董先生,并于一个月后领取了结婚证。刘女士称,婚后董先生总是无端怀疑她,继而酗酒自伤自残,并打骂刘女士,曾将刘女士右肋第9至10根肋骨软骨打成骨折。董先生还经常无端找茬打架离家出走,刘女士认为双方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由董先生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收到刘女士的起诉状后,法院安排二人进行了诉前调解。刘女士与董先生已分居很长时间,因为诉讼,两人又在法院见面。刘女士多次向法官表示,她怕董先生再次打她。法官调解之后,刘女士表示不敢与董先生一起离开法院,于是法官将董先生留下谈话,并亲自送刘女士上车离开。
像刘女士这样在离婚诉讼中处于恐慌之中的家暴受害人不在少数,但因为缺少相应的保护措施,法官只能采取权宜之计,如故意将被告留下谈话,让原告现行离开等。
而按照《指南》的规定,如果面临刘女士这种处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裁定内容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或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如果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违反了裁定的内容,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除此之外,受害人还可以申请保护性缺席。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且为此处于极度恐惧之中,正常的开庭审理可能导致受害人重新受制于加害人的,或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经受害人申请,法院可单独听取受害人口头陈述意见,并提交书面意见,案件开庭时,代理人可以代为出庭。
刘女士又申请其父母出庭作证,肖先生认为刘女士父母的证言会倾向于刘女士,不能说明双方感情破裂。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所提交网络聊天记录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所调取公安机关对刘女士受伤一事所作笔录仅有其本人陈述,不能证明肖先生对其造成损害的事实。刘女士父母所作证言也不予采信,故刘女士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刘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对策
还有些案件存在难以举证的情况。如涉及夫妻隐私的,顺义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女方称男方对其存在性暴力,但却无法举证证明,法院也无从认定。
依据现有法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需提出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直接证据。但如上所述,原告的举证能力差,其诉讼请求常被驳回。
针对家暴案件中原告举证难的问题,顺义法院在试点中将尝试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由法官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作出判断。
具体规定包括:原告提出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受害人在起诉前曾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投诉,或要求救助、寻求治疗的,上述机构出具的录音或文字记载,以及书面证词,诊断证明等,内容符合证据材料的,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依据。被告否认但又无法举出反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