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有物的分割,《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鉴于前文讲到的房产分割的特殊性,故不可能对诉争房产进行实物分割。?xml:namespace>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一般可以有以下几种方法:
1、折价。夫妻只有一套房产的,离婚后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获得所有权的一方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夫妻有多套房屋的,也可以对多套房屋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折价补偿的分割方法,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也是上海法院最常采用的离婚房产分割方法。具体在折价过程中可以采取协议或者竞价的方式,但法院采取竞价时必须要取得双方一致同意才可以采取。
2、变卖。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将诉争房产在市场上出售,然后依法分割卖房款。变卖在夫妻离婚诉讼中很少遇到,其主要原因在于变卖需要夫妻双方均同意出售为前提,然而房产的买卖一般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审限最长也就6个月。
3、拍卖。拍卖和变卖的方式基本相似,都是在诉讼期间将诉争房产出售,然后依法分割卖房款。但拍卖和变卖的不同之处在于:变卖是夫妻双方按照市场价出售,而拍卖则是法院委托拍卖行按照拍卖规则进行出售。由于实践中拍卖的价格往往会低于市场价,所以很少有夫妻在离婚诉讼阶段就委托法院对诉争房产进行拍卖分割的。
4、赠与。离婚诉讼案件中将诉争房产进行赠与处理,可以是夫妻双方共同赠与,也可以是夫妻一方赠与所拥有的房产份额。总之,只要当事人同意赠与,法院并不排斥。如夫妻双方或一方将所拥有的房产份额赠与自己的未成年子女等等。
5、放弃。离婚房产分割诉讼中,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如何行使均为当事人的自由,夫妻一方放弃分割夫妻共有房产,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法院一般都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