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都没有能力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可以直接确认按份共有,而不进行折价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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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一般应在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处理,上海法院分割夫妻共有房产的方式一般是一人得房一人得房子的折价款,这是由前文讲到的房产特殊属性决定的,也是因为夫妻双方房产共有的基础不再存在为避免离婚后继续可能发生纠纷的有效处理措施。但是,对于明显由一方得房而得房的一方离婚后无法支付房产折价款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不判决支付房产折价款,而直接判决房产离婚后仍由双方按份共有,由离婚判决书明确诉讼双方对离婚后房产的持有比例?上海高院在2007年由高院民一庭、执行局、立案庭、行政庭等部门,就如何贯彻审执兼顾原则多次磋商研究,形成了《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如双方经济状况不佳,且感情破裂、确无共同生活可能的,可判决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并确认各自份额,但可明确由一方使用,使用方须支付使用费,以解决对方的居住问题(使用权房参照上述办法解决)。律师在此提醒:上海法院在《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明确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可以判决离婚后房产按份共有的案例显属特例,如果法院仍有别的选择,一般不会照此意见判决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