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首例民事调解抗诉案,离婚后妻子争回400万财产 ?xml:namespace>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昨日,记者从江岸区检察院获悉,该院提起的全省首例民事调解抗诉案已经办结。
在这起案件中,武汉女子罗玲(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特使用化名)在面临夫妻共同财产因债务纠纷被夫家划走,其夫要求她净身出户的处境下,通过检察机关的依法抗诉,在离婚诉讼中分得4处房产和近百万现金(预计总价值400万元),为自己下半辈子的生活争取到了经济保障。
丈夫姐姐追债
划走家中千万元厂房
40岁的罗玲,住在武汉市江岸区,其丈夫袁峰(化名)经营一些小生意,两人育有一子。
2009年,一纸诉状送抵罗玲家中,原告是袁峰的三个姐姐。袁峰三个姐姐在起诉书中称,袁峰于2005年先后向她们三人分别借款55万元、14万元和12万元,承诺2008年偿还,拖欠一年多未还,要求袁峰夫妇共同偿还该债务,连本带息共计104万余元。
2010年1月,在法院庭审中,袁峰当庭承认有此债务,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同意在当年2月13日前偿还全部债务。考虑到丈夫的难处,罗玲愿意动用夫妻的共同财产,为夫还债,便在三份调解协议上一一签字。
当年4月份,因夫妻二人未能按时还债,法院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袁峰随后与三个姐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自家1400余平方米厂房以700元每平方米,划归三个姐姐所有。
丈夫提出离婚
妻子被要求净身出户
原本以为生活会就此回归平静,但一年之后,令罗玲始料未及的事发生了。
2011年4月,袁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与罗玲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袁峰称,由于家庭负债累累,资不抵债,无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若罗玲同意离婚,他将独自承担家庭全部债务。
想到自己即将面临“净身出户”的状况,再联想到袁峰与三个姐姐之间的那场债务纠纷,罗玲猛然发觉,自己似乎陷入了一场预先设好的局。她甚至怀疑,袁峰和他三个姐姐之间的债务是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双簧”,目的就是想让她净身出户,袁家人独得1400平方米厂房超过千万元的拆迁补偿。
妻子醒悟申诉
精神鉴定令债务生变
其实,早在2010年4月,家中1400平方米厂房被划走不久,罗玲便已在母亲的陪同下,向武汉市中院申请再审。
当时,罗玲的母亲出示给法院的有一份病历,该病历表明:从2004年起,罗玲因夫妻感情危机,婚姻生活压抑,精神逐渐出现问题,于2009年被医院确诊为“癔症性精神病”。罗玲的母亲据此认为,女儿当初签下的民事调解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要求对袁峰的债务纠纷重做调解。此外,罗玲的母亲还状告女婿袁峰虚构借款事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武汉市中院以无法证明罗玲在签订调解协议书时是否是发病状态,且没有证据证明袁峰虚构借款事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
但是,罗玲家人并未因此妥协,罗玲母亲向法院申请宣告罗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随即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对罗玲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书结论是“罗玲在协议书上签字时情绪激动,有一过性意识范围缩窄,实质性辨认能力削弱,故评定其签字当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10年9月,法院宣告罗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1年8月,手持司法鉴定书和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书,罗玲在律师及家人的陪同下,向江岸区检察院提出申诉。罗玲的律师认为,罗玲因患有精神疾病,根本不具备表达真实意思的行为能力,袁峰债务案中的调解协议内容严重损害了罗玲的个人利益,应属无效。
检察机关抗诉
离婚妻争回应得财产
江岸区检察院民事行政科经过认真谨慎的调查审核后认为,罗玲在签字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无法独立判断自己在调解书上签字的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且罗玲的法定代理人事后也未认可其签字行为,罗玲的签字行为超出了她当时健康状况所允许的能力判断范围,并非其真实意愿。
鉴于以上分析,2011年9月,该院向武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并向审理罗玲离婚案件的法院通报了提请抗诉的情况。同时,审理罗玲离婚诉讼的法院中止审理,等待抗诉结果再恢复审理。
考虑到罗玲的精神状况,为避免罗玲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再受刺激,加剧病情,在检察官的建议下,2012年10月,罗玲在律师和家人的见证下与袁峰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罗玲撤回申诉并同意与袁峰离婚,但袁峰必须将两套70平方米的商铺和两套100平方米的住宅分给罗玲,另支付95万元现金。
新的协议签订当月,罗玲便拿到了95万元现金。2012年年底,再审法院裁定,同意撤回申诉。之后,罗玲也顺利拿到了两套商铺和两套住房。2013年春节,罗玲在母亲和姐姐的陪同下,专程来到江岸区检察院,给办案检察官送来了锦旗。 来源:荆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