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军婚案件中现役军人配偶一方如何处理-上海离婚律师?xml:namespace>
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保障军人家庭生活的安定,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对涉及军婚案件中现役军人的配偶不以犯罪论处。但是,对隐瞒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害军人婚姻的前提下,也可以按犯罪处理。具体如何定罪,应结合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身份、主观认识等具体情况而定:
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的行为人不是现役军人配偶的,对其中现役军人配偶一方,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因为此种情形下,现役军人的配偶实际上实施了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重婚行为,同时这种行为又未破坏军人婚姻关系。故只能定重婚罪。
2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的行为人是现役军人配偶的,实际上就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此时如何定性关键看双方的主观认识状况。如果双方都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双方都应当以破坏军婚罪定罪处罚;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对明知一方应当以破坏军婚罪定罪处罚。另一方如果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与之同居的,则不构成犯罪;如果双方都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都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如果双方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仅仅是同居的,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