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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博客中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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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  阅读:

QQ、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博客中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在很多时候都通过网络进行,QQ、微信、电子邮件、微博、博客等都可以记录下人们在交流过程中留下的语言。但网络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在发生纠纷时也开始将上述交流的语言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案情回放】

    已婚的原告王强今年29岁,在一家私企上班。妻子周梅(化名)从老家来到北京,双方共同在上海生活,后周梅怀孕,于2010年生下了儿子王浩然。由于王强经常加班到很晚,有时应酬客户晚上也回来很晚。周梅就靠上网聊天打发寂寞时光。20123月,王强无意间打开周梅的QQ聊天记录,竟看到妻子与几个网友挑逗暧昧的内容。王强于是找人将妻子的聊天软件密码破解,修复了聊天记录数据包,找到了近4个月来妻子和他人的聊天记录,全部打印出来。王强找妻子商量协议离婚,但妻子不同意。201210月,王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周梅背叛婚姻、有过错为由,要求与周梅离婚,并要求周梅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周梅拒不承认自己有婚外恋行为,也不同意离婚。夫妻对簿公堂。王强以QQ聊天记录作为妻子“出轨”的证据,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妻子属于婚姻生活中的过错方。

    【案件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而王强又不能提供周梅有婚外恋的确凿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周梅的婚外恋行为。法院以理由不足为由判决不予准许双方离婚。

    【律师说法】

    QQ聊天记录、微信、微博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司法实践中,以QQ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证据向法院起诉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法院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

    但QQ聊天、微博、微信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法院在对此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二是由于聊天软件非实名制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当事人,这就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电子邮件更弱。

    因此,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否则网上聊天记录可能难以作为证据得到法院的采纳。审判中,在离婚案件中,时常有当事人拿着QQ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但很少被法院采纳,一是聊天记录中的身份难以确认,二是即便能够确认身份,也不足以证明现实生活中确实发生了婚外情关系,很难作为离婚官司中对方有重大过错的直接证据,因此还需要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预先咨询律师搜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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