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种类有哪些【上海遗产继承律师】?xml:namespace>
遗嘱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给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共分为五种:
1、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书面遗嘱;
2、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公证遗嘱:经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关公证。
上海继承律师特别提示:
第一、以上遗嘱中见证人必须是与遗嘱没有利害关系的成年人,如朋友、邻居、医生、护士、律师等。继承人、受遗赠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第二、如果遗嘱不符合上述形式,即使能证明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也无效,继承人只能按照法定顺序分配遗产。
第三、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冲突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四、公证遗嘱与其它遗嘱冲突的,以公证遗嘱为准。变更和撤销公证遗嘱必须通过公证。也就是说,只要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在该公证遗嘱被撤销前,以后无论怎么手书或口头许诺,都不能和该公证抗衡。
第五、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人在病床上如果神智不够清醒,立的遗嘱无效。但神智是否清醒往往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容易产生纠纷,所以还是建议早立遗嘱。
第六、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八、遗嘱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九、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