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是不是遗产,是否在归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情况下才能继承【上海遗产继承律师】?xml:namespace>
【案情回顾】
2009年12月,赵某某因经营发生周转困难向华某某借款20万元。2010年3月1日,赵某某向中国友邦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指定其子赵小川为受益人。2010年9月赵某某突发脑溢血来不及抢救而死亡,但赵小川借华某某的20万元还没有偿还,赵某某老婆也没有工作,家里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赵某某死后赵小川领取了保险金20万元。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赵小川所得的20万多元保险金偿还其债务。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赵小川所得的20万余元保险金不属于赵某某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清偿债务以他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华某某不能要求以保险金偿还债务。 因此,驳回了华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海继承律师点评】 本案中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
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的遗产只能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所得的财产,包括实物和货币两种形式。而保险金取得时间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人身保险合同通常会涉及到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由此可见:在产生时间上,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产生于被保险人死亡后;在给付对象上,它以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给付对象;在所有权上,它不属于被保险人生前拥有的财产。此外,继承人获得遗产的依据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产生继承权,而受益人获得保险金则以保险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受益权为依据,两者在权利的产生上也是不同的。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纵然在实际上是被保险人之继承人,其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也是其基于保险合同而取得的权利,并非受益人因继承而取得的遗产。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债权人不得就其保险金请求偿还债务。即: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同于遗产。
另外,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作为遗产,由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保险金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在本案中赵某某投保时已经明确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因此这笔20万元的保险金不是赵某某的遗产,而属于赵小川个人所有,华某某无权要求以之偿还债务。
上海继承律师需要提醒各位的是,由于人身保险特有的人身依附性,“保险金不同于遗产”这一判断并不能移植应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所得的保险金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并由其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其生前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