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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定继承人也有权继承遗产【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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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不是法定继承人能否有权继承遗产【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不是法定继承人能否有权继承遗产的第1种情形: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典型案例:王女士是一名退休教师,早年丧夫,膝下无儿无女,孤零零一个人住在一栋老旧的教师楼里。王女士家几乎没有亲戚来走动,娘家也几乎没啥人了,还剩下个娘家侄子偶有走动。王女士身体不好,体弱多病,多亏有对门邻居赵先生平时多照顾,赵先生也是退休教师,经常帮着王女士买菜、看病、搬运一下笨重的物品,没事时还经常陪着聊天。自退休多年来,有赵先生照顾着,王女士生活的也还算不错。2011年8月,王女士因病去世。赵先生联系了王女士娘家侄子王三德来料理丧事。同时赵先生也帮着忙前忙后的总算把王女士的丧事办理完毕了。王三德认为,自己姑姑留下的这套房子理应由自己来继承。但赵先生认为,自己多年来为王女士也付出了很多,也应该获得一点补偿。因此,王三德和赵先生为此争执不下,诉讼到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三德虽然与王女士属于亲属关系,但是王三德并非法律上的继承人,因此其无权获得王女士留下的遗产。同时法院认为,在王女士生前晚年期间,作为邻居的赵先生确实对王女士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并且,王女士已经没有法定继承人在世,因此,判决王女士留下的房产一套以及存款等遗产,全部归赵先生所有。

    上海继承律师点评: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上海继承律师提醒各位:在认定是否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时,要综合考虑,既不能标准过宽也不能过严。不能理解为必须是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也不能简单的用提供的物质的多少来衡量,无论是提供了较多的经济帮助,还是提供了较多的生活上的照顾,都可以认定为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都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本案中,赵先生与王女士邻居,多年来赵先生几乎天天对王女士有方方面面的照顾,既包括了物质上的,更多的是生活上、精神上的帮助照顾。又因王女士没有合法继承人在世,因此法院判决王女士的所有遗产归赵先生所有是正确的。

 

二、不是法定继承人能否有权继承遗产的第2种情形: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保姆也有继承权遗产

    典型案例:自1999年开始,45岁的王丽娜一直是李金华家的保姆。2008年4月1日的一天上午,王丽娜在擦洗李金华家窗户玻璃时不慎从凳子上摔下来了,导致双腿残疾,几乎完全失去了劳动能力。王丽娜早年丧夫,唯一的儿子也在几年前的车祸中去世了。为此,李金华夫妇俩负担起了王丽娜的生活问题,和李金华家一起生活。2011年9月9日,李金华去世了,不久李金华的夫人寇女士也去世了。料理完了李氏夫妇的丧事后,李金华的儿女协商共同继承了父母留下的50万元存款,并准备将父母留下的房子卖掉,就向王丽娜提出让她自己另寻出路。可是王丽娜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无亲无故,她能去哪呢?于是,王丽娜提出自己没有去处,也没有生活来源,希望他们能继续收留,给她一个容身之处,至于生活问题她可以自己想办法解决。但是,王丽娜的请求遭到了李金华儿女的拒绝。说他们没义务照顾她。于是准备强行将王丽娜赶走。王丽娜走投无路之下,委托北京继承法资深律师将李金华一对儿女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李金华夫妇的部分遗产。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丽娜因在李金华家做保姆期间受伤致残失去了劳动能力,完全依靠李金华夫妇提供经济上和住上的帮助维持生活,直至李金华夫妇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法院判决李金华夫妇生前的五十万元存款归王丽娜所有,价值300万元房产由李金华儿女继承。

    上海专业继承律师点评: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需要满足一下条件才可以分割适当遗产:

     第一、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必须两者同时具备,只具备其中之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以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情况为准。如果虽然曾经是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但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已经具有劳动能力或有了生活来源,就不适用法律规定。

    第二、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指这类人不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而且还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是否由被继承人扶养,须以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为准。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不再扶养,那么即使曾经抚养过也是不符合规定的。是否扶养的成立不论时间长短,都是可以的。

    至于所谓可以分得适当遗产,具体数额法律没有做出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以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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