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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被法院判决为无效遗嘱,遗产重新按法定继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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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公证遗嘱被法院判决为无效遗嘱,遗产重新按法定继承分割

典型案例书法老先生在上海内环内有一套私房,价值过千万元。这套房子是老先生自己婚前父母赠与的房产。老先生膝下有两个孩子,儿子刘某某无业吃低保,和老先生同居住在这个四合院内;女儿刘某在外地教书,老伴也已经去世多年。20103月,老先生因病住院,刘某还没来得及回来探视病重的父亲最后一眼,老先生不久即不治去世。刘某刘某某处理完丧事后,准备商量如何分配老先生留下的遗产时,没想到刘某某拿出了一份由某公证处公证的遗嘱,老先生在遗嘱中明确说明这套四合院由刘某某一人继承,老先生的存款30万元由刘某继承。刘某对这份遗书提出了质疑,认为不是老先生的真实意思,认为这份遗嘱是无效的。姐弟俩争执不下,不欢而散。

 

20115月,刘某委托继承律师将刘某某起诉到北京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公证遗嘱无效,并要求与刘某某共同依法继承父亲书法留下的遗产四合院一套和三十万元存款。

 

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中,刘某要求对老先生做公证时的精神和身体状态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鉴定结论认为老先生在做这份公证遗嘱时处于昏迷状态,不具备表达真实意愿的能力。另查明,这份公证遗嘱没有进行录音录像。故此,法院为这份公证遗嘱无效,书法的遗产由刘某刘某某共同继承。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本案中,虽然有公证遗嘱,但是通过司法鉴定可知,老先生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又没有录音录像等相反证据证明,因此,这份公证遗嘱无效,,老先生 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刘某刘某某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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