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离婚律师 >> 文章正文
夫妻一方擅自单独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合同有效吗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杜律师)  阅读:

夫妻一方擅自单独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合同有效吗

    夫妻才婚姻持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还是一方的名字,该房屋都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如果记载在产权证上的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属于夫妻共有房屋,则这种合同的效力分三种情况考虑: 

第一种情况,产权证记载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但是如果没有得到配偶的追认,该合同无效。

 

第二钟情况,产权记载的是夫妻中出卖房屋一方的名字,买房人也不知道其已经结婚,买房人不知道房屋是夫妻双方共有的事实。则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公示公信是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须进行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对世的效力。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并经登记发生法律效力。物权登记的公信效力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法律效果。所为公信效力,是指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对于信赖该登记而从事交易的人,即使后来证明该登记是错误,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受人对房屋出卖人是否有权处分房屋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如房地产产权只登记在出卖人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是唯一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地产。买受人没有义务去审查出卖人是否已婚或合伙,转让的房屋是否为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合伙财产,否则,不利于鼓励交易,也将增加交易成本。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物的静态安全已让位给物的动态安全,维护交易安全是法律所追求的更高的价值目标。

 

第三种情况,产权记载的是夫妻中出卖房屋一方的名字,但买房人知道或者应当买方人已经结婚,比如买房人和卖房人是同事、邻居等情形,即买房人在明知该房产实际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具有注意义务,否则法院可推定买房人不具有善意取得该房产的基础,该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如果没有得到配偶的追认,该合同无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