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xml:namespace>
一、发生婚外情要求对方赔偿赔精神损失费的,这是忠诚协议中最常见的。
日在上海的案例,贾某和曾某签订协议约定,如果一方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必须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不久,贾某就发现丈夫与其他异性有染。之后的离婚诉讼中,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要求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的判决旋即引起法律界的广泛讨论。一派认为,忠诚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精神,应该支持;另一派的看法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忠诚协议限制了一方的人身自由权,有违法律规定。
两年后,上海市高院发布内部司法解答意见,规定类似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表明了和闵行区法院不同的态度
二、提出离婚方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的
三、晚上不按时回家应当赔偿对方“空床费”的。
重庆九龙坡区法院审理了一桩引发争议的“空床费”案,该案中,夫妻双方约定,如果丈夫在午夜零时至清晨七时不归宿,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在后来的诉讼中,法院支持了妻子这一请求。
四、违反双方约定要求跪8小时的,要求不能探望子女的……
对于上述的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法官该如何判?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各地法院对待忠诚协议的态度不尽相同。北京、安徽、广东等地出现过支持的判决,上海、浙江等地法院目前则倾向于不予受理。
法官该如何判?最高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草案中关于忠诚协议的内容,已七易其稿,仍难定夺。
最后,最高法对忠诚协议打算干脆什么都不说了
(以上内容来自南方周末)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杜黄海律师提示,目前的司法事件对夫妻忠诚协议不要报任何希望,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夫妻间感情的承诺和保障,因此不能以法律直接予以规制,名义上夫妻忠诚协议,但却不是合同法层面的协议,也不是婚姻法层面的协议,婚姻法只是调整法律层面的财产、身份关系,对于纯粹感情的东西,实际上是无法调整,也是不可能调整的。即便双方当事人予以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予以量化。当然如果双方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法律也并不干涉。通俗的说就是如果夫妻非要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且事后均按照该夫妻忠诚协议自觉履行,不反悔那是可以的,但是任何一方反悔,要求法院处理,法院不能按照夫妻忠诚协议做出任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