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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原告A诉称,原、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子陈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探望儿子,均遭到被告拒绝,使父子亲情无法维系。儿子虽由被告抚养,但原告享有探望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与儿子的权益。现要求判令原告行使对陈某的探望权,每月一次,每次8小时。
被告B辩称,离婚后十多年来原告从未探望儿子,抚养费拖欠至今有14,000余元。2000年原告已另行组建家庭,并育有一女,对儿子从不关心。其主张探望权有其他不正当目的,企图破坏和扰乱其与儿子的正常生活,将会影响儿子的健康成长,且儿子本人也不愿见原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告提供手机短信,以证明其要求探望儿子并多次与被告联系,但被告予以拒绝。被告对手机短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十多年来原告从未关心儿子,现要求探望权有不正当目的,骚扰其正常生活,对儿子的身心健康带来影响,并提供手机短信为证。原告对短信内容予以确认,但否认其行使探望权有不正当目的,希望被告正确面对。本院在庭前征询陈某本人意见,陈某到庭陈述,其现在本市公立高中就读,与原告没有来往,不愿意原告探望。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在十多年间为抚养陈某付出较大心血,而原告长达十多年之久未尽父亲之职责,显属不当。被告B称原告行使探望权有不正当之目的,对陈某的健康成长不利,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院经征询陈某本人意见,陈某不愿意见到原告,对原告的抵触情绪犹存,故不适宜频繁探望。原告在行使探望权时,应考虑采取合适的方式可以让陈某接受,并有机会更好地进行沟通和交流,使陈某真正能够获得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身心健康发展。作为直接抚养方,被告B理应配合、协助,一切以孩子为重。判决如下:
原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的第一周的周日12时至18时可至被告B处接送探望儿子陈某,被告B有协助原告A探望陈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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