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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国外,是否可以在上海离婚
上海一姑娘与一外国男子结婚生育孩子后,该男子回国后数年不与妻子联系而引起离婚纠纷,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准许郑女士与外国丈夫离婚;双方婚生女儿随原告郑女士共同生活。
本市的郑女士与在沪工作的某国男子容仁邵(中文名)是夫妻关系。两人在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在沪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第二年生育一女儿,虽然丈夫年龄大她15岁,但夫妻感情较好。但结婚后第三年开始,由于丈夫经常回国,造成夫妻聚少离多,双方感情产生不合,而丈夫容仁邵又不体谅郑女士。
2005年容仁邵被公司调回国工作后,便不与郑女士联系。这一年中容仁邵曾到中国来看望了女儿,仅一个星期后又回国,从此就再也不回家,也没有了通信。郑女士更无法与丈夫容仁邵取得联系,双方间的隔阂越来越深。无奈中郑女士于去年5月,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婚生女儿由自己抚养。
法院立案后,因无法通过相关途径或直接向被告容仁邵送达诉讼材料,法院采用了公告送达,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7月开庭审理。由于被告容仁邵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要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需综合考虑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双方是否还有和好可能。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离家三年多未回且无音讯,对家庭、对子女未履行应尽义务,被告的行为应当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双方所生女儿尚未成年,根据孩子出生后的抚养情况,女儿随原告继续共同生活为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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