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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外遇,离婚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出轨找了一个 “小三”,妻子悍然提出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近日,妻子的这一诉请在法院得到支持。
原告唐某与被告常某自2006年结婚以来感情尚可,自07年孩子出生后不久,常某就有了“小三”,对家庭和家人的生活不闻不问,自顾自得潇洒快活,经家人和爱妻的百般苦劝,常某仍不回头。忍无可忍之下,唐某在2008年下半年向法院提出离婚,得知自己的发妻提出离婚,此时的常某有些慌张,为了保持一个完整的家,常某第一次向唐某承认错误,信誓旦旦表示要和“小三”断绝关系,并向唐某写下保证书。看着眼前可怜巴巴的丈夫,唐某的心软了,心里就像打翻了五味瓶什么味道都有。为了孩子为了家,唐某撤诉了。谁知,刚经过离婚诉讼炼狱过的常某经不起“小三”美丽的诱惑,竟然带着“小三”抛弃家人义无反顾的走了。这一走就没回家,经不起这样的打击,唐某倒了,同时也奠定了她坚实的想法,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案经审理,常某自知理亏没有出庭。
法院认为,常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负有过错,对唐某离婚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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