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先生与谭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曲由双方共同抚养,且将现有房产归小曲所有,后廉先生又申请撤销该赠与。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认定第三人小曲对案件涉及的房产享有所有权,驳回廉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且判令反诉被告廉先生为本案第三人小曲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廉先生称,其与被告谭女士于2005年11月3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及财产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儿子小曲由双方共同抚养,且将现有房产归儿子小曲所有。原告廉先生认为,虽然已经签订协议书并表达了赠与的意愿,但实际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该赠与行为未实际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撤销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系廉先生、谭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关房产系廉先生、谭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且二人在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分割、自愿将其共有财产无偿赠与小曲,属于为了第三人小曲的利益自愿做出的单方的、单务的法律行为。廉先生于离婚协议书签署一年半后提起本案诉讼,丧失了提出异议的实体权利。廉先生不可请求单方撤销其对第三人小曲的赠与,并应当依据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第三人小曲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
一审宣判后,原告廉先生提起上诉后又撤回。
另一案例:离婚协议中赠与房产能否撤销,法院如何判决?
导读: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孩子所有,但离婚后一方反悔,法院会如何判决?房产赠与能否撤销? 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个案例:
离婚协议赠与房产
2009年2月,濮某与齐某自愿到县民政局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层楼房归两个女儿共同所有。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
离婚后,男方齐某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其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所有的约定实质为男女双方对女儿作出的财产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男方齐某可以撤销赠与。
2009年4月,濮某与齐某的两个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齐某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与前妻濮某一道将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归两个女儿所有。
赠与房产不能随意撤销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齐某与濮某在30天内将房产过户到两个女儿名下。
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无欺诈,胁迫情形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由以上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房产赠与是不能随意撤销的。但我们也不否认实践中的确也还存在着法院支持撤销房产赠与的判决。因为房产赠与案件一般都会涉及抚养、赡养等义务履行,所以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行为,法官在作出判决前都会将其纳入到考虑的范畴,且法官对此类案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于房产赠与我们建议最好做赠与公证或者办理过户手续,以避免实践中的纠纷。当然,如果有专业房产律师的指导会更为稳妥,谁也不想像本案中的当事人那样因为房子的事情一直纠缠不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