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规定(已作废):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已经不适用“婚后8年内”的规定,因此婚后(包括8年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扩张、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属于一方的应得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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