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违章建筑是否应当处理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对此,有三种观点:
(1)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均由行政部门负责,法院对于这些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应予以处理。
(2)另一种意见认为,建筑物作为违章建筑虽然违法,但可以将之看作是建筑材料的结合,对于这些材料,当事人当然可以在离婚中请求法院予以分割的,而且法院在离婚中也应当予以分割。
(3)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建设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违章建筑既可能永远违章,也可能经补办相关的审批手续而合法。不过,在合法化之前,该房屋是无法进行房屋登记取得所有权证的,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所有权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该建筑虽然由于违法而无法取得所有权证,但其还是有使用价值的,因此,对于这种违章建筑,法院可以根据违章建筑的实际情况,在离婚案件中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审判实践中,通常采用第三种意见。也就是说,对于违章建筑,法院不予分割所有权,但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对建筑物的使用权和因使用产生的利益进行分割,但并不能分割该违章建筑的所有权。因为在违章建筑合法化之前,当事人对其的“所有”只是事实上的所有,而不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当然,如果离婚后该违章建筑因补办了相关的手续而合法化了的,当事人可以协商重新分割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权属分割。此时,法院不能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