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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后能要求返还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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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20095月家住临沂市营南县的乔帅(男)经人介绍认识了隔壁村的钱亚男(女),二人相处一段时间后确立了恋爱关系,而且双方父母对二人的交往都很支持。后来,乔帅的叔叔帮其在南方介绍了一份修理工的工作,双方父母害怕两人长期分居两地会发生变故,便决定为二人举行订婚仪式。不久,订婚仪式按照当地的风俗如期举行了,双方亲友都前来道贺,而且男方乔帅的家长当场送给女方钱亚男2万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作为订婚礼金即彩礼。第二天,乔帅就打点行囊外出打工去了,刚开始两人还能经常以书信来往,可是几个月后,女方钱亚男再也没收到乔帅的回信,经过多方打听,原来元帅在那里又有了新女朋友,早已忘记钱亚男的存在。钱亚男得知此消息后,十分气恼,遂决定与乔帅解除婚约。乔帅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便找到钱家要求钱亚男归还彩礼。而钱亚男则以自己是受害人为由拒绝归还彩礼。无奈之下,乔帅将钱亚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钱亚男返还其2万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以及订婚仪式的花费5000元。

 

    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查明,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钱亚男返还原告斤帅2万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举行订婚仪式的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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