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款是离婚时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那么“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何界定?王牌离婚网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解释如下,仅供参考。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生活困难分为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相对于原来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法律以及审判实践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是合理的,但是却要面对接受彩礼一方的强烈不满。那么就应该采用一个客观化标准,统一来加以判断。
一般的讲,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一)对“生活困难”也做出了解释,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实践中,法官只能依据此条作出一定的判断。
另外,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要求返还彩礼一方对婚姻的破裂存在过错,而另一方并无任何过错,法院是否还应该严格按照解释的规定判决予以返还?如果判决,就会造成男方不为其过错担负责任的后果,这显然使法律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还有就是生活困难的证据标准问题,现实中有的出具的是证人证言,有的是村委会的证明,有的是乡镇的证明,还有的当事人提出要法院去调查,但这种情形不属于法院调查的职责范围。
法律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延伸阅读:
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离婚之后应酌情返还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结识并很快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5月,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月,按照当地习俗请了结婚酒。王某向亲戚东挪西借,送给李家索要的彩礼和礼品共计价值2万余元。
婚后,为了偿还结婚时的欠款,夫妻两人各自外出打工。由于长期分居缺乏沟通,两人感情渐渐疏远。王某到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还认为,当初李家索要的彩礼过多,超出了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导致自己负债累累,加上与其母老弱多病,生活困难,因此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当初的彩礼2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彩礼不应返还。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表示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由于原告婚前支付给被告彩礼2万余元,数额较大,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应当酌情予以返还。法院最后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7000元。
离婚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款是离婚时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
在本案中,由于原告王某婚前支付彩礼2万余元,数额较大,远远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使其原本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法院遂根据该司法解释酌情判决李某返还彩礼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