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法律对婚约既不禁止也不保护,但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各种纠纷,又该如何处理呢?在这里我们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一)对于人身纠纷,即当事人诉求人民法院解除或保护他们之间的婚约关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因为,婚约的订立和解除,完全是自愿的,法院无权干涉。婚约经双方同意即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只需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另外,当事人订婚后,如果是因一方当事人存有明显的过错,而导致解除婚约的,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如赔偿青春损失费等,则不予支持。
(二)对于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又应当如何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看出,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这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给另一方的彩礼,并不是普通的赠与活动。彩礼赠送是一种民间风俗,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送行为。通常而言,一方赠送另一方订婚彩礼,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已经谈过一段时间的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答应和另一方结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该前提条件并没有实现,即收受彩礼的一方没有与赠与彩礼的另一方结婚,从法律角度讲,就是附条件赠与的条件没有成就(即没有结婚),那么赠与行为就不能生效,收受方也就不存在彩礼占有的基础了。另外,从社会整体来考虑,如果结婚不成,收取彩礼的一方可以不返还彩礼,很容易导致借订婚来索取财物等不正之风的蔓延,腐蚀社会大环境。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要以婚姻自由、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但是,彩礼在我国现阶段不少地区还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我国《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