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平勇月入4万元,宁夏倩月入仅2000多元——收入悬殊的一对“80后”夫妻,为防止离婚在婚后五个月签订协议,约定一旦离婚,所有财产包括鲍平勇婚前房产全部归宁夏倩,鲍平勇须归还宁夏倩10万元陪嫁费等。然而,这段婚姻在走过四个年头之后终告结束。近日,浦东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鲍平勇对此协议的反悔有效,判决按照共同财产分割财产。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在一家外资银行任职的鲍平勇与宁夏倩相识并恋爱。2009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然而,面对每月有4万多元收入的丈夫,月工资只有2000多元的妻子宁夏倩感到强烈的不自信。为消除顾虑,同年6月宁夏倩与丈夫鲍平勇签下“防离婚”协议。2010年年底,小夫妻俩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
可在生活中,两人对于许多事情无法达成一致,矛盾不断加剧。2011年4月,在宁夏倩要求下,鲍平勇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三林路婚房产证变更为夫妻二人,车辆也过户到宁夏倩名下。同年7月,宁夏倩起诉要求离婚,之后被劝和撤诉。2012年,宁夏倩提起两次诉讼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予准许。此后他们开始分居,鲍平勇带着小女儿“净身出户”,并每月补贴宁夏倩5500元生活费。
去年10月,鲍平勇起诉离婚,宁夏倩同意离婚但要求鲍平勇履行协议:现有家庭财产包括三林路房屋全部归宁夏倩所有,双胞胎女儿由宁夏倩抚养,鲍平勇每月补贴11000元。庭审中,鲍平勇对上述协议表示反悔,最终法院支持了鲍平勇的诉请。
【以案说法】
问:如何认定协议中“如果离婚,财产归宁夏倩”的约定?
答:该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但因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离婚,应允许当事人反悔。现鲍平勇不认可该协议,故该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问:如何分割协议所涉房屋和陪嫁费?
答:协议所涉三林路房屋系鲍平勇婚前购买,婚后变更至二人名下。根据房屋的居住情况,以照顾宁夏倩的原则,该房屋归宁夏倩所有为宜。考虑鲍平勇对房屋贡献较大的因素,酌情确定宁夏倩支付鲍平勇房屋55%的折价款。关于宁夏倩要求返还10万元陪嫁费的主张,因双方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宁夏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财产的下落,故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问:双胞胎女儿的抚养费如何计算?
答:对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利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大女儿由宁夏倩抚养,鲍平勇每月补贴5500元;小女儿由鲍平勇抚养,宁夏倩每月补贴1000元。
取保候审的犯人能否结婚?
关于被取保侯审的人犯在取保侯审期间能否结婚的问题,迄今尚无明文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六一年九月一日在《关于保外就医犯人能否结婚的复函》中提出:“这种犯人只要是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也和一般公民一样,是可以登记结婚的。”既然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外就医期间都可以结婚,那么尚未判刑的刑事犯罪人犯在取保侯审期间同样应允许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