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父母在出资的时候,直接将现金交给不儿女,基于亲情,一般不会让自己的儿女出具借条。在小夫妻俩感情好时,一切都不是问题,但如果两人闹离婚,问题就来了。
案例:
2003年2月,王某与赵某登记结婚。为了置办住房,王某父母将自己省吃俭用的积蓄20万元给了王某。新房登记在王某、赵某两个人的名下,并由小夫妻双方一起归还贷款。2006年5月,王某、赵某感情不和要离婚,儿媳要求分割房产,王某父母此时向王某要求归还20万元首付,并要求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王某父母将王某、赵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因证据不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借钱的时候,不打借条,又是给付的现金,如果今后发生了纠纷,将很难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为了保险起见,在出具借条时,应当注明款项的用途,或者要求自己子女及他们的配偶在借条上签名,只有这样,才能万无一失地由小夫妻两人共同成为借款的偿付义务人。面子事小,损失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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