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今年62岁。从前,妻子与我经常吵闹,双方本没有什么感情,但看在儿女的份上,相互忍耐着。没料想,1993年我妻子病故后,没有人与我吵架了,心里反而寂寞难受起来。1998年,经人介绍,我与贺某认识,不久,我们便开始同居,她比我小13岁。当时,贺某对我挺好,人也很聪明,以致于我什么都听她的。1999年,贺某提出要买房,动员我出资8万元,她出资4万元,共同买了一产权房,现价值16万元,产权证上写的是贺某的名字,然后双方就以夫妻名义搬进去住。以后,我发现贺某有好吃懒做的习性,一切家务事都要我做,我很不开心。本来找个老伴,是希望生活上能得到应有的照顾,现在反而是我来照顾她,为此,双方不断发生争吵。2001年8月,贺某搬到其女儿家居住,我多次打电话叫她回来,她说,现在已另外有了男友,与我的关系到此为止,并且警告我,态度好一点,房屋暂时由我居住,否则她可随时赶我滚蛋。我一听,大吃一惊,我拿钱给她时,对她是非常信任,并没有叫她写一个字据,甚至房屋产权证也未写我的名字。现在我是六神无主,不知如何是好,特写信咨询,像我这种“婚姻关系”,房产究竟该怎样处理?
答:你好,在老年人丧偶再续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很多,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觉得老都老了,只要男女双方吃住在一起,相互有个照应,登记不登记无所谓的思想比较普遍。但是按《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婚姻才能成立,婚姻关系才产生法律效力,方能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目前,你和贺某的非法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你们就不能享有《婚姻法》里规定的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据你信中所述的情况,你们双方已发生矛盾后分居,现你一人独居该房,可就财产先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协议,你就应努力争取同贺某去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如果对方不愿,你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贺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要求法院对财产问题作出处理。假如贺某不承认你现在居住的房子有出资8万元的事实,而你又举不出充分的依据加以证实,你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支持,那时,你遇到的问题就不是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畴,只能是道德舆论或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