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公公承诺无偿将自己的房产份额给媳妇。可离婚后,公公却反悔,称自己有权撤销赠与。媳妇诉至法院要求公公兑现承诺。近日,市一中院认定公公对自己产权份额所作的处分行为并非单纯的赠与行为,她无权随意撤销,而且“言而无信”也有悖诚信原则,最终支持了媳妇的诉请。离婚律师网
2009年,绣绣与刚刚夫妻俩看上浦东区上南路的一套房子。刚刚的父亲王先生不仅支付了首付款,还参与还贷。同年9月,该房屋取得房产证,登记权利人为刚刚、王先生、绣绣。之后,绣绣和刚刚的感情日渐淡漠,而绣绣原本和别人合伙做生意,不料却亏损严重,借的钱也赔了进去。这也成了夫妻俩争吵的起因之一。到了2010年五六月份,二人决定离婚。 离婚律师网
2010年6月22日,王先生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当事人刚刚、绣绣,由于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继续生活,现在经过充分考虑协商后,一致同意协议离婚。关于浦东文城路的房子,里面有刚刚父亲王先生的名字,双方协议离婚后,王先生放弃房产所有权,将所有权无条件转给绣绣,协助更名。”同日,绣绣与刚刚离婚。离婚后,系争房屋实际由绣绣居住。离婚律师网
然而,公公和刚刚却迟迟不履行承诺。绣绣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南路房屋归绣绣所有,判令刚刚、王先生协助绣绣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原审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请。
王先生不服上诉称,自己出具的放弃系争房屋产权的情况说明实质上系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离婚律师网
二审时,法院查明,去年5月6日,房屋抵押权人兴业银行洋山港支行向浦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刚刚、王先生、绣绣支付为购买系争上南路房屋向该行借款所欠的本金及相应利息等,得到法院支持。而且判决已经生效,浦东区法院就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刚刚与绣绣签订的离婚协议,“一切由于上南路房产所产生的债务关系和经济纠纷关系与刚刚和王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由绣绣负责处理”,这笔债务完全由绣绣承担。离婚律师网
市一中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王先生、刚刚、绣绣作为系争房屋的共有人,在刚刚、绣绣欲离婚时,就系争房屋归属问题通过王先生出具情况说明以及刚刚、绣绣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达成一致,即系争房屋归绣绣所有,故在与刚刚协议离婚后绣绣有权要求王先生、刚刚协助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离婚律师网
就王先生关于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实际系赠与合同的主张,法院认为,王先生出具的情况说明实际系王先生作为系争房屋权利人根据现实情况变化对其享有的产权份额所作的处分行为,此非单纯的赠与行为,故无权随意撤销。此外,王先生在三方权利人就系争房屋权属达成一致及刚刚与绣绣离婚后提出上述主张,亦明显有违诚信原则。由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