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赌博成性,无力还债时竟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低价卖给债主抵债。无奈之下,妻子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丈夫与债主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日前,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沈某(女)与施 某(男)系夫妻关系。丈夫施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导致债台高筑。某日,施某在麻将馆认识了陈某,陈某同意借钱给施某,条件是如果到期施某不能还钱,要把房子抵给陈某。施某表示同意,并希望陈某不要告诉沈某以房产抵押借钱一事。到期后,施某无力还款,只好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以低于市场价将房子过户给了陈某。直到陈某上门要收房,沈某才发现自家的房子被卖了。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施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支持沈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恶意购买、支付非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房产时,施某应当取得沈某的同意。施某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沈某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中陈某也并非善意的第三人,其知晓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和施某一起共同向沈某隐瞒房产抵押借钱一事,主观上具有恶意,且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法院判决确认施 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正确的。
律师在此提醒,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夫妻一方再想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