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睦,婚姻关系走到了尽头。然而,离婚后的郑女士却为前夫擅自将属共有的房屋出租他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前夫华先生向她及儿子各支付1万元。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判决由华先生分别支付郑女士及儿子各7000元。
2009年4月,好聚好散的郑女士和前夫华先生,在法院办理了协议离婚,未成年儿子随郑女士共同生活,而地处本市下南路上某号的原婚房属全家三人共有。协议离婚后,该房屋暂有华先生居住。
2011年3月,郑女士及儿子起诉到法院称,尽管她与前夫华某办理离婚手续,但涉及家庭财产的房屋仍属全家共有,暂归前夫华某居住,但华某自2010年7月起擅自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她和儿子合法权益,要求华某支付她和儿子从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的租金收益各1万元。
法庭上,华某辩称确实在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他人,共收取了租金3万元。但因郑女士于2010年12月2日更换了房屋门锁,致使租客提前解约,向租客支付了违约金5000元,其余收取的租金用在外租房9000元,购买空调4968元、装修房屋及支付儿子保险费5900元等,均已全部用完,请求驳回诉求。
审理中,经法院现场察看涉案房屋安装有格力空调、帅康脱排油烟机,屋内房屋已做了粉刷。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郑女士、华先生及儿子共同共有,该房屋由出租产生的孳息即收取的租金,也应归三人共有。因华某在出租前对房屋进行了粉刷,购买家用电器,以提升该房屋出租价值,所列支费用应在收取的租金中抵扣。考虑到房屋属华某继续在使用,开支部分费用酌定以9000元为宜,再扣除出租后的余额由郑女士、华某及儿子各得7000元,遂作出了一审判决。